
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与控制政策探讨论文
在过去大规模的国有企业重组中,由于国有资产管理整体工作没有细化,对重组的管理组织、程序、制度、评价标准、法律制度约束条件等不建立,导致企业重组中国有资产重目标、国有资产流失的评价标准不明确,权钱交易无法控制等问题。总之,不论是地方政策取向还是个人行为取向都有偏误,最终导致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并集中在少数人手中,构成对国有资产的终极所有者——全社会公民权益的侵害。这种情况如果继续让其发展成为普遍,最终将受到全社会公民的反对,构成社会矛盾。另一方面,在国有经济战略调整以及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产权结构调整是最为重要的措施或条件。而产权调整是有条件的,这些条件中重要的一条是投资者有意愿承接国有资产(许多是存量资产),即与投资者自建项目相比,投资者可获得一定的比较效益,否则不会主动转换国有资产。所以,国有企业并购重组与国有资产流失就成了矛盾关系。我们需要在矛盾关系中寻找统一,既要给国有资产转移中的投资者构筑比较利益,又要明确国有资产流失标准和控制方法,既为国有企业重组创造条件,又要保全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
一、国有资产流失评价标准探讨
要确立国有资产流失标准,首先要了解国有资产终极所有者权益的概念。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机构是政府或政府授权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的收益权和重要决策权等权利。国有资产的终极 ……此处隐藏2564个字……有资产评估价值进行重组的项目进行专项档案的追踪管理。对追踪管理的权限、职责、程序和内容进行规定。
(四)在折价进行国有资产并购重组的协议条款中,明确规定在阶段时期内对企业运行进行了解与控制的合法性。在折价进行的国有资产重组协议中应依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延伸约定以下权力:
1.在国有资产产权让渡的情况下
(1)对新企业资产保值增值能力和状况进行监督与评价。
(2)向企业派出监事会。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厂长经理签署的企业财务报告,监督评价企业经济效益和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状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对厂长经理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监事会的组建及工作程序可另行规定执行。
3)可规定在一定时期内(3-5年)产权转让行为不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实施监管。在有效期限内确认其资产经营能力方可办理产权过渡手续并取消监管。
4)企业法人财产权归属企业,监事会不干预企业经营。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的监事会与企业自身监事会不相冲突,分别独立运行。
2.在国有资产重组的情况下
(1)按《公司法》要求行使股权。
(2)扩大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权力。即使在不占控股地位情况下,也应保留在企业董事会监事会中的控制权力。
(3)在折价认股协议中规定在一定时期内(如3-5年),国有资产经营管理部门的监督权力。在有效期内如确认企业运行能力,可放弃特别监督权力,可放弃特别监督权力,按《公司法》规定权限运行。如有效期内对企业运行能力不满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终止重组协议,并组织实施国有资产重新配置。